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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医疗保险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4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手续。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下列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申报:

    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以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接收单位当月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当年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岗位津贴、奖金、补贴和其他工资。

    ●用人单位参保后退休(职)人员在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必须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年限的,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职)的人员(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在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其他人员,补缴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女满50周岁。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率为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依法从清算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全额计入统筹基金,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被兼并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如其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其医疗保险关系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性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4)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市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并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滞纳金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 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四、基金收缴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

    五、个人账户

    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
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六、人员增减

    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

    七、补缴与退费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

    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

    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2)《退休人员审批表》;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

    九、单位跨区转移

    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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