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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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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考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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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最新官方消息称: 1、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3、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4、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5、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6、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a、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b、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c、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d、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e、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f、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g、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h、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7、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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