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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龙凤胎医疗事故事件
来源:司法鉴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04  
  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中江县“龙凤胎”事件,陡然掀起巨大波澜———虽然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此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医生李蓉昨日仍然被中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推上了被告席。此案系全国首例司法鉴定否认医疗事故鉴定的个案。
  因为医疗事故跟百姓生活的血肉联系,此案的审理吸引了众多群众到庭旁听。原定上午8:30开庭,但不到8:00,已有数十人冒着凛冽寒风赶到中江县法院,省上的众多媒体也派出记者到场采访。开庭时审判庭已座无虚席。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绍勇出庭支持公诉,指控中江县广福镇卫生院妇幼医生李蓉涉嫌医疗事故罪。
  昨日控辩双方的一致焦点是:医疗事故鉴定,究竟由谁说了算?
  辩方:“医疗鉴定”是权威
  李蓉的辩护律师挥着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说:“此案十分简单,那就是,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有没有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有没有效?”
  辩护律师说:“1999年1月10日,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认定:根据德阳市、中江县的鉴定,新生儿不足28周,故不是早产而是流产,李蓉的处理无原则错误,本事件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的唯一法定鉴定。其它单位无权作出类似的鉴定。”
  针对公诉人称人一生下来即享有生命权,辩护律师发表了一番令人惊异的高见:“流产是人的自然淘汰,就像厂里处理次品一样,不足月的婴儿即使存活也会影响中华民族的质量,应该被淘汰!”这一连李蓉都不敢说的话一出,便引起旁听群众的议论。
  控方:“司法鉴定”为准绳
  公诉人先针对辩护人的“自然淘汰论”予以严厉驳斥:“人一出生,其生命权就应当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可能要死或必然要死,而放弃抢救治疗甚至加速其死亡,难道对重危病人应当放弃抢救吗?这严重违法!”
  公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是一个普通证据,如果其有错误,公检法部门可以不认。否则,将会因行业组织的不公正导致司法不公正:行业组织怎么能替代司法机关的职责呢?
  公诉人指出: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女婴属低体重未成熟儿,出生以后生活能力低,不易存活,有新生儿窒息征象,是其死亡的主因;但出生后未结扎脐带,是不是有病,一听要进行临床诊断别听别人乱说www.oovoo.net.cn/clinical/index.html。未及时实施特别医疗救助方案抢救则是婴儿死亡的辅因。
  为什么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用而采信法医鉴定支持公诉呢?邓绍勇介绍说,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依据、看法均不合符客观事实:一、该鉴定结论称“依据中江县、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婴儿不足28周”而中江、德阳的鉴定结论并没有这一句话;二、该鉴定称“对未足28周婴儿不实施抢救,无原则错误”,这一观点显然与《民法通则》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相悖;三、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的签字,只有该委员会的公章,《刑诉法》规定必须要有自然人的签字,以便落实责任。所以弃之。
  检察官认为,人的生存权利不容侵犯,人一旦出生,便拥有这一神圣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犯。《刑法》作为基本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两者发生矛盾时,以《刑法》为准。
  邓绍勇介绍,法医学鉴定对婴儿的死亡与李蓉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符合事实的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所以采用法医学鉴定结论。
  经过一上午的紧张审理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事主:“珍视生命”方我求
  作为受害人,婴儿的父母亲白万能和姜文出庭,并发表了充满血泪的意见。令人想不到的是,他们并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休庭以后,他们成为媒体聚焦的焦点,白万能说:“我们不提民事赔偿要求,只希望李蓉受到法律的惩罚,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呼唤法律的尊严,认识到生命的可贵。否则,在冷漠之中,还会有不幸的儿童受害!这样,我的儿女死得就太没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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